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於110年7月24日(週六)上午9時至12時、下午2時至5時,邀請王瑋華美國律師及林俊宏律師,因應疫情期間,以google meet會議方式共同講授國民法官法系列課程(二)「如何挑選國民法官-美國實務借鏡」、國民法官法系列課程(三)「審理程序-開審陳述、證據調查」在職進修講座,線上參加人數爆滿,反應至為熱烈。
王瑋華美國律師先以自身承辦案件引出陪審團成員的重要性。再介紹美國陪審員的基礎資訊、選任流程等,其中,有關遴選陪審員的技巧,為不要怕陪審員會說什麼,說的是否正確或合法,而是經由陪審員願意開口的過程,獲取對已有用的資訊。提問時以開放性的問題為主,避免不必要的誘導,回應時,盡量不置可否,以避免陪審員會猜測你的想法。遴選陪審員的時間非常有限,能減輕愈多的不確信,就能增加掌握能力及觀察時間。
林俊宏律師認為有關國民法官法下的選任程序,其本質是要「不選任」,目標是要找出不適合的候選國民法官,先以調查表找出不合適的人加以標籤化判斷,另於全體詢問階段,確認調查表的判讀結果,再以個別詢問處理灰色地帶及溝通,進而選出有利的候選國民法官。
王瑋華美國律師介紹美國法的開庭陳述,指出開庭陳述要找到case theme,再與你的case theory 做連結,以最白話文的方式解釋,讓陪審員瞭解你的訴求。開庭陳述可以做introduction,試著讓你的當事人與陪審員找到連接點,另可介紹案件背景,藉此回應檢察官的開庭陳述。
林俊宏律師補充國民法官法的開庭陳述,建議以待證事實故事化呈現、視覺輔助化工具、不要辯論、不攻擊,提出不足等四種操作方式為之。
最後,王瑋華美國律師介紹美國法的證據調查,指出美國跟臺灣的證據呈現制度顯有不同,臺灣的證據調查是兩造向法官聲請,美國則是兩造各自為之(法官只有在爭議時裁判),且美國各州、聯邦法院都有其適用的證據法則,美國法庭中絕大多數證據都是由證人輔佐呈現的,換言之,僅呈現一份書證並沒有意義,這份書證仍須人證輔佐解釋並賦予證據能力。
林俊宏律師指出國民法官法的證據調查,明文於國民法官法第74-77條規定,就證據能力部分,則爰引同法第62條規定「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,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。」、「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,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。」詳加說明。
本次課程內容豐富,著令與會會員受益良多、踴躍發問,對於美國法與國民法官法之認識,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。(裕)